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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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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合同的履行一、对合同履行的要求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实现义务的行为。(一)债务人应当全面履行其所负担的义务1.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仅履行主合同义务,而且履行从合同义务。2.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合同约定的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二)债权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债权人应当为债务人的履行创造必要的条件。例如,《合同法》第259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二、涉及第三人的履行(清偿·给付)(一)由约定
2、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法§65)。例如,由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二)向约定的第三人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法§64)。例如,由债务人向债权人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三、情势(事)变更(ChangeofCircumstances)(一)概念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关系发生之后完了之前,作为该合同的基础或环境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到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定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则法律允许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动。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法律
3、、行政法规、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中已经获得认可。☞《合同法解释(二)》§26:“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二)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1.缔约时双方将一定情事作为合同的基础从法律行为典型的或内容中体现出来的目的来看,这些情形的存在或持续存在是有意义的法律行为存在下去的一种先决条件。必须是双方都将一定情事作为合同的基础,
4、如双方相互告知某种情事,双方都意识到或认知某种情事,一方认为缔约以某种情事为基础而另一方当事人至少知道其存在并且认同。“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一般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的情形是:物价飞涨(需要量化);合同基础丧失(如合同标的物灭失);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严重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等。例如,合同法§337:“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作为缔约基础的客观情况在缔约后发生异常的变化2.2重大变化3.情势的变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情势的变更是由一方当事人的
5、行为引起,相应的责任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不存在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余地。4.当事人缔约时不可预见在缔约时,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不能被遭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合理地考虑。5.维持原合同的效力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德国民法典》§313I要求,如果当事人事先对有关情事有所了解或对情事变更有所预见,则不会签订合同或者会订立一个其他内容的合同。6.法律?及合同没有对情事变更做出规定“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
6、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交易基础学说(适用)的前提乃存在一个双重的规定漏洞。因为,任何一项规定,都是由第一性的法律行为作出,第二性的法律为补充。因此,只要法律行为或者法律已经包含了某项规定
7、,那么就不存在需要由交易基础学说来填补的漏洞了。”(三)情势变更的效力1.变更情势变更发生后,如果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达到变更目的,当事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变更合同。2.解除根据《德国民法典》§313III,只有合同的变更是不可能的(unmöglich)或者合同的部分履行(因为合同变更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而言是不能承受的(unzumutbar),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概念在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一方可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1.只适用于双务合同2.只能暂时或推迟履行债
8、务(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按约履行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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