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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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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证券金融金融研究论文题目:金融管制与金融自由化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自由化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起来。特别是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之后,一个放松管制的金融自由化时代似乎已经开始。在通货紧缩顽症久治不愈的情势下,我国也有人指出其症结之一就是由于存在着严厉的金融管制,主张放而治之。如何看待金融自由化,金融管制又将怎样把握,本文就此谈点看法。 一、关于自由化的一些认识 (一)金融自由化,就是在比较健全的市场机制下,金融业遵循趋利避害原则,自由地选择业务范围和活动内容。 这一轮以美国通过新法案为标志的金融改革,其主旨就是要消除人为的金融壁垒,允许和鼓励全能式金融业的发展。这是适应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因为以美国为代表的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大萧条的局面已经改变,市场机制已较健全,分业经营的制度已严重地束缚了金融业的发展。 (二)金融金融自由化是充分竞争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的经济,没有竞争或竞争不充分,就势必滞缓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从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进程看,他们通过有效的金融竞争,提高了优化配置金融资源的效率,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增长。放松管制形成的市场发展,虽然会形成市场风险的增大,但也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自律机能的发育和完善提供契机,有利于金融机构经营效率的提高。 从另一方面讲,金融业都是相通的,本没有什么分合之争。只是由于出现了大萧条即严重的经济衰退,特别是混业经营中出现的过度投机和股市崩盘,迫使人们不得不收缩战线,划定了分业经营的严格界限。一俟情况有所根本改变,撤“垒”通“流”也就是很自然的了。 (二)金融自由化是相对的。 实施金融自由化战略,决不意味一切放任自流。自由化确实能带来效益的提高,但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风险的增大。弄得不好会引发新的经济危机。因此,自由化也要有一个“度”的把握问题。这个“渡”,我们以为: 一是要同一国经济发展的状况相适应,并且要时机妥当。经济发展状况允许,该放不放,或者该大放而小放,那就会贻误战机,阻碍发展;但是,如果不顾经济发展状况过早过度放松管制,实行全方位的自由化,那就势必带来混乱,酿成危机。 二是要受到金融市场运行稳定性与金融机构自律机能相对成熟性的制约。一个国家,如果它的金融市场发育还不够健全,运行得还不够平稳,金融机构的自控和自律能力较差,那么,这个国家的金融自由化就不能放得太开和走得太快。 金融自由化还要同宏观监管和调控水平相适应,也就是说,放得开与收得拢要相一致。如果一方面提倡和鼓励自由化,一方面宏观监管与调控的能力又很弱,那么,这种自由化也是非出乱子不可的。在已经实施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也并非一放了之,而是以严格的监管为条件的。比如,各国(地区)都无一例外地采取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制定了苛刻的准入标准,这就从源头上抑制了风险的孳生。在金融业的运作过程中,同样实施了严格、有效、科学的日常监管,从而保证了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二、关于我国实施金融自由化的一些思考 (一)在逐渐一体化的当今世界中,任何闭关锁国的举措都已不合时宜,也是行不通的。 我国的金融管制确实不少但不严厉,有的甚至表现为“管”而不“制”。我国必须实行比有些国家更多的金融管制,自由化程度必然要低些。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还较低,信贷资产的质量不高,大多数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还较弱,这些都不能不制约着自由化的进程。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金融机构如何退出的问题。按市场原则,有进有出,责任自负。我国也按照这个原则,处理了像广东“国投”那样的退出事例。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一些先天不足、后天失策的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问题被现实地提了出来,破产清算已是其中少数机构的最终归路。然而,“产”怎么“破”,“债”如何“清”,一直在困扰着决策部门。为了防止挤兑风潮的出现,也为了兑现国家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承诺,只能采取央行注入资金的权宜之计。主办单位承担,现已无能为力;地方政府承担,有失公允,因为从准入审批到日常监管都是由央行负责的,政府未加干预或干预甚少。看来,只有中央银行这个最后的贷款者承担了,这是难以为继的。这个问题不解决,真正的自由化就无从谈起。一些金融机构之所以闹到破产的地步,除了经营管理出现重大失误等因素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把好准入关,且日常监管不力,这个教训必须汲取。 (二)坚持金融自由化与经济一体化同进的原则。 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不能想像,封闭的、僵化的经济模式与自由化的金融制度相匹配。我国金融业存在的诸多问题,除自身的一些因素外,主要还是由于疲软的经济造成的。因此,搞活经济,才能激活金融。 (三)强化治本之策,为自由化打下良好基础。 首先,要根据《公司法》要求和商业化原则,全面清理和整顿金融机构,搞好战略性重组。国有商业银行应实行股份制改造,尽快改变实际存在的计划经济特征,真正走上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轨道。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通过增资扩股、购并重组等方式增强实力。 其次,要彻底清理和有效处置不良信贷资产。要认真追查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改变风险再大也太平官照做、工资照拿的局面,真正树立起责任感。在此基础上,对已形成的风险资产进行分门别类的处理。对国有银行的待损失资产,建议全部由资产管理公司接管,因为目前已基本形成了这样的事实。“债转股”不是一个通用的措施,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限于财力和银行商业化的需要,也只能采取这样的分离和搁置措施,留待以后逐步消化。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只能通过冲销资本金。限期清理或通过购并重组加以解决。要切实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我们的宏观调控和管制,主要手段还是行政指令,间接调控的作用不强,甚至流于形式。这当然同被调控对象的内在机制有关,但也反映了调控者调控和监管的措施不力。这项基础工作搞好了,金融自由化才有可靠的保障。 (四)我国目前实施的分业经营策略应予重新审视。 诚然,分业经营有利于防范风险,特别是在金融机构自我风险控制机制缺乏、金融法规体系尚不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实行分业经营尤其显得必要。但是,分业经营也给金融业的发展造成人为的障碍。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服务多元化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分业经营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我国也相继制订了一些混业经营的措施,诸如允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等三类企业进入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渠道可以进入证券市场,等等。 在监管的具体格局上,我们认为央行、证券、保险三业鼎立、平行运作的架构不太相宜,也有违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基本规定。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保险等在内的全部金融机构,是金融业的一个根本法规。如果维系三足鼎立的局面,那就只能修改为单单的《银行法》了。建议将金融业监管的主权统统归于中央银行,在央行的统一领导下,按专业分设银行、证券、保险等几个工作委员会。这样做,表面看只是形式上的变更,但实际工作起来却顺当得多,避免了许多纠缠和扯皮。同时,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时间应尽量缩短,以免延误发展。 (五)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 多年来,我国在利率政策上主要是通过频率日高的调整措施体现的,除同业拆放利率等基本放开外,其余还均在严格的管制中。笔者认为在以短期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建立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参照系,放开直接融资利率管制的基础上,应考虑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实施上下限管理。 (六)把握机遇,超前思维,运筹帷幄,坦然以对。我们要在不违背非歧视性(同等待遇)原则条件下,完善对外资金融业的管理法规,并相应制定一些诸如限定资产额度的资产份额制度、按等级确定业务范围的经营牌照制度以及规定按比例交存资金的存款指定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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