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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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J3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人口计生系统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人口计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人口计生系统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济宁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

2、指导和监督。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一)法定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权限范围内进行。(二)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

3、果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要坚持教育为先、先教后罚,决不能把加大罚款额度,增加部门收入作为追求的目标;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重罚。第六条办案机构在处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时,未经本单位相关负责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使建议权。第七条办案机构在对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制作《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按以下办法报送有关领导审批:(一)对适用简易程序

4、的案件,由执法办案全体人员现场研究决定。经研究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报执法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决定;(二)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以及重大或复杂的案件,报案件核审机构进行审查,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小组讨论审查决定。第八条办案机构根据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结果。第九条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从轻、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具有以下情节的违法行为,可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

5、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u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l、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4、行为人主动配

6、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违法行为的;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二)对于具有以下情节的违法行为,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3、情节恶劣,严重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4、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5、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的;6、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7、对举报人或执法人

7、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第十条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应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依法从重处罚及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说明事实依据和理由。第十一条全市计生系统计生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济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标准》(以下简称《参照标准》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和《参照标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济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8、。 济宁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一)简易程序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人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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