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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录入:水利局水政科 www.jnwater.net 2008-11-17 人气:279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 苏水政(1999)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461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安全和水上保持以及
2、河道综合效益的发挥,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占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以下简称,。占用补偿费"')。《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第三条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必须主
3、动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登记,经审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河道工程正常使用的,由占用人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申领《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占用补偿费。 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
4、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占用行为进行防汛安全监督检查,每年应当对《河道工程占用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一次年审,并视情况予以调整、变更或吊销证照。占用行为影响河道通航、行洪排涝和水土保持的。各级河道主管机关不得审批占用,已占用的应当通过清理逐步规范,以确保全省河道的总体规划和综合有效的开发利用。第四条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经
5、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省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第五条占用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征收。收费单位应当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票据管理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翻印,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第六条经批准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征: 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等行为的,每月每平方米0.5~1.0元;占
6、用内河河道岸线的,每月每米3.0~5.0元,占用长江岸线的,每月每米4.0~8.0元。面积和岸线同时占用的,为避免双重收费,体现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单项收费额较高的一项收取占用补偿费。 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等从事旅游、娱乐的。每月每平方米0.2~0.8元; 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等从事种植、养殖等活动的,每月每平方米0.01~0.05元;设置鱼网、鱼簖等捕鱼设施的,每月每张(道、处)10一50元。 各省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在省制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本市的具体标准。对历史遗留占用面积较大企
7、业和困难企业收费标准的减免办法,由各市水利、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第七条占用补偿费按每半年征收一次。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
8、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占用人缴纳的占用补偿费可以纳入生产、建设、经营成本。第八条各市、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将本市、县(市)收取的占用补偿费在每年年底之前上交省河道主管机关10%。第九条占用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应上交省的部分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逐级上交省财政专户。具体财务管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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