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金融金融研究毕业论文 中国证券业开放对策

证券金融金融研究毕业论文 中国证券业开放对策

ID:1725048

大小:33.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7-11-13

证券金融金融研究毕业论文 中国证券业开放对策_第1页
证券金融金融研究毕业论文 中国证券业开放对策_第2页
证券金融金融研究毕业论文 中国证券业开放对策_第3页
证券金融金融研究毕业论文 中国证券业开放对策_第4页
证券金融金融研究毕业论文 中国证券业开放对策_第5页
资源描述:

《证券金融金融研究毕业论文 中国证券业开放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证券金融金融研究论文题目:中国证券业开放对策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在世界经济联系逾来逾紧密的今天,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重大变化。全球证券市场的一体化、证券行业的自由化、证券机构的国际化及证券交易的网络化等等,将会主导证券市场发展的趋势。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内的证券市场也将面临空前的挑战。从长远来看,国际资本的流动、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都将给我国的证券市场、证券从业机构带来激烈的竞争和巨大的风险。中国券商只有积极顺应历史潮流,通过主动调整法律体系和监

2、管手段,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机构建设,才能在未来立于不败之地。  面对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业面对WTO后迅速对外开放的趋势,应当从加快立法、风险防范、加强监管和机构建设四个层面考虑应对策略。  加快立法  (一)加快金融立法步伐,保障我国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发展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在内的金融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相配套,进行调节和规范。我国金融类法律很多还处于空白阶段,金融机构从市场功能定位、市场进入、业务规则到市场退出,其法律法规仍不完备,或过于原则和抽象。法律本身缺乏可操作性,存在应时性考虑,法律之间的不配套,甚至冲突

3、、不协调现象时有发生,难以成为规范和监管金融服务业活动的有效手段,也使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无法满足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内在要求。  从金融类法律的整个框架看,规范外资金融机构、外汇管理、信托业、投资基金业等方面的法律,都需要开始制定并尽快出台。主要包括《外资金融机构法》、《外汇管理法》、《金融机构退出法》、《存款保险法》、《信托业管理法》和《投资基金法》等。  (二)提高外资金融立法的透明度,保证法律和政策的统一实施我国法律中的确存在“隐含款项”或“例外规定”过多的问题。据此制定的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或文件就存在不配套、不衔接

4、、不吻合及不透明等问题,并且这种用内部规章或“红头文件”替代法律的做法也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加之,有关备案审查制度不健全或流于形式,那么在我国加入WTO的保护期内及保护期后,在很多具体问题上就容易产生歧义,进而引起我国法律是否符合透明度原则和市场准入原则的争议,导致可能发生的摩擦。  因此,我国必须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在健全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方面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公开性和统一性,及时公开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三)利用WTO规则的“保障条款”和“例外条款”,保护民族金融业的发展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享受一定

5、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性条款,对本国幼稚服务业给予一定的保护期。该协定第12条明确规定,当东道国出现严重的国际收支不平衡或对外金融领域内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重新实施限制;第14条规定,东道国出于维护公共秩序、公共道德,……防止欺诈,保护个人隐私和帐户秘密,保证国防安全等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这些是我国“入世”后可以合理利用的国际性法规,我们要充分利用,保护我国的金融业发展。  (四)顺应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实现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合法化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及《证券法》都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却实

6、行混业经营的管理制度。面对金融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中外金融机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而导致的权利上的不平等会加剧双方在竞争中的实力不对称,从而对我国金融业产生不利影响。  近两年来,国务院已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利用上述法律中“隐含条款”所提供的余地,逐渐探索了不同行业的结合,如允许保险公司的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允许证券公司以股票为质押,从商业银行融资贷款;允许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开展授信额度业务;允许证券、保险等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允许经批准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相互持股、形成金融混业集团;从已出台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看,《

7、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类别和组织的规定已被引伸性展开,即允许证券公司按业务设立子公司,这实质上就是允许证券公司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央行今年二00一年七月五日出台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也使银行业向证券领域的渗透合法化;央行、证监会、保监会建立金融业监管“三方联席会议制度”,等等,都是实质性的“混业经营”政策举措,但由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国内金融业混业经营合法,对外与对内存在企业国民待遇不平等问题。  为增加国内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选择余地,提高它们参预国际竞争的实力,必须在法律上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混业经营扫清障碍,并最终实现金融融

8、合化、集团化的目标。  (五)逐步消除内外资金融机构间的待遇差异一方面在以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思想引导下,立法上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强化了外资金融机构对中资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