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金融其它相关毕业论文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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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证券金融其它相关论文题目: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法律实务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投资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如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权益成为证券市场制度安排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三类侵权行为的刑事和行政责任,但对这三类行为给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长期以业也以这类行为涉及面广、难以处理等理由不予受理。使得投资者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但证券市场上

2、的三类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已冲击到了整年证券市场的根基。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中有关问题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该通知中规定的适格法院自该通知下发之日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年予以受理。迄今为止,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了近1000个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但由于我国有关证券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尚未健全,现行证券法和公司法对证券侵术行为追究民事赔偿责

3、任,在主体的确认、责任的构成、归类的原则、损失的计算等方面,规定得十分原则或者基本上没有涉及。200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民事商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建立和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已迫在眉睫。为规范案件的审理,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03年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该规定仅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中的“诱多

4、”情形,未规定“诱空”情形。尽管该规定仅是局部的阶段性的制度安排,但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仍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证券民事赔偿艰难前行。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及虚假陈述的界定  《规定》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是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法律关系。《规定》对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界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规定》根据侵权行为方式,将虚假陈述行为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露和不正当遗露四种。这

5、种划分和界定具有创新性。但什么程度才能构成侵权,这在世界范围内无明确标准,《规定》的标准是“重大事件”。在何为“重大事件”上,可能得结合现有证券法的相关条文予以确定。《规定》属于侵权行为法范畴,其调整的民事赔偿法律关系是因财产权益被虚假陈述行为侵害而产生。  二、关于管辖问题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以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依据无法做到司法统一,为此,《规定》特别规定其初审的管辖法院为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  并规定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

6、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1、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诉讼,由被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前置程序  针对中国目前的现状,《通知》和《规定》均现定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此规定仅具有临时怀,待时机成熟时会取消这一规定,《通知》中仅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期限派出要构的生

7、效处罚决定作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规定》丰富和发展了《通知》关于前置程序的原则性规定。首先增加了刑事处罚决定作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规定》丰富和发展了《通知》关于前置程序的原则性规定。首先增加了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其次,对行政处罚主体作了扩大规定,财政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均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前置条件;再次,对前置程序不足状态作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8、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有关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复次,前置条件具体界定为:对行政处罚,以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为标准;对刑事处罚,以刑事裁决文书生效之日为标准。  四、关于诉讼方式  《规定》规定了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代表人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而排除了集团诉讼方式。由于受虚假陈述侵害的权利人大多为中小投资者,选择单独诉讼的成本过高,因此可以选择共同诉讼方式。代表人共同诉讼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即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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