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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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014号  原告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观海中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殿玉。  委托代理人孙江平。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秀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北京画中画图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119号城市之光大厦12

2、B0。  法定代表人陆顺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皓,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简称荣成华泰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10]第07577号关于第3282925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简称第07577号裁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北京画中画图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画中画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殿玉、孙江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韩秀花,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皓到

3、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4月12日,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第07577号裁定:第3282925号图形商标(简称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具体内容为:一、争议商标与荣成华泰公司的第1705792、1787411、3026888、3038792、3038793、3038794号图形商标(统称为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元素、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荣成

4、华泰公司在案证据大部分无引证商标图形,有图形的证据大部分无时间或者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荣成华泰公司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荣成华泰公司证据1、2、3、5中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的证据均无图形,无法证明荣成华泰汽车在先使用争议商标图形。证据6仅是通过两份证人证言及并未载有图形的合同和发票用以证明荣成华泰公司在2002年6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

5、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月底印制了带有争议商标图形的宣传手册。虽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中对荣成

6、华泰公司在此时间印制宣传手册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该宣传册在印制完成后已经实际投入市场进行宣传。该宣传册宣传的汽车商品2003年3月上市,该宣传册具体投入市场时间依据在案证据无法查实。即便该宣传册在印制完成后即已投入市场,但仅此一份宣传材料仍不足以证明在2002年6月底至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2002年8月23日之间,荣成华泰公司的图形商标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述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四、荣成华泰公司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但荣成华泰公司的在案证据1、2

7、、3、5中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的证据均无图形,无法证明其对争议商标图形在先拥有著作权。证据6中的宣传手册载有争议商标图形,但该手册本身无时间,荣成华泰公司通过两份证人证言及并未载有图形的合同和发票用以证明其在2002年6月底印制了该宣传手册。虽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荣成华泰公司在此时间印制宣传手册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无法据此事实认为荣成华泰公司对该手册上所载争议商标图形拥有著作权。荣成华泰公司并未提交其对争议商标图形拥有著作权的权属证明。并且,荣成华泰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北京画中画公司有接触到该图形的可能,故荣成华泰公司在案证据不

8、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述“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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