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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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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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和《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及国家四部委批复的合肥市试点工作方案精神,加快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部件生产企业,全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单位,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

2、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不限制补助车辆的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组织实施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对购买和使用单位给予补助。私人直接购买新能源汽车,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第七条示范推广试点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

3、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企业保证所销售新能源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二)申请财政补助的车辆需在本市登记注册。  (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及售后服务体系,并承诺对动力电池按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生产企业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必须提供一定质保期限。公共服务领域,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私人领域,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四)私人领域,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

4、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  (五)私人领域,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消费者提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在纯电动模式下行使的汽车30分钟最高车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时速、0-50公里/小时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法)、续驶里程(工况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电量、充电(快充、慢充)方式和时间、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和输入电压等。  (六)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确定示范推

5、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八条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

6、rtymember符合以上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一)兑现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领域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在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以旧换新:对私人用户以自有燃油汽车换购新能源汽车,市财政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补助。  (四)电池回购:市财政设立电池回购专项资金,按照整车厂500元/辆、市财政200元/辆标准提取资金专户存储,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处理,实际开支时以电池回收处理情况拨付。       第三章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

7、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与本办法进行认真核对,确保符合条件。  (二)根据购买使用的汽车车型、数量和规定的补助标准等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有: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等有关凭证;车辆购进发票等有关凭证;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私人领域主要有: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或汽车租赁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补助产品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

8、有关参数证明文件;产品销售凭证;本市相关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同名的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对于私人消费者申请以旧换新补助资金的,须提供旧燃油车用户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复印件。       第四章补助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第十条市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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