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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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

2、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

3、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二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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