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镇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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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城镇低保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陕西省政府决定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近日,陕西省财政已经下拨各市县XX年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亿元,支持各地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此次提高标准从XX年10月1日起,其中,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各设区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5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25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元(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

2、0元/人年)。  同时,省上相关职责部门联合发出文件,要求各地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机制。各市县要足额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和五保供养金按时发放。  为进一步发挥民生政策的兜底作用,西安市民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从本月起调整城镇居民低保标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和510元。有关农村居民的低保提高标准正在制定中,近期将公布。  据介

3、绍,西安市已经健全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收入增长和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进行综合测算,动态、适时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XX年10月1日起,将西安市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和510元。  去年11月,西安市就曾提高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即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沣东新城城镇居民由430元/月提高到480元/月;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城镇居民由400元/月提高到450元/月。这次提高是在去年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新城、碑林、莲湖等9区和沣东新

4、城的城镇居民提高至510元/月,户县等4个县城镇居民提高到480元/月。  在这次改善民生系列政策中,还提出对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对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特困人员,根据各类对象的困难程度,按低保标准增发20%至70%的低保金。对于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除向其发放全额低保外,每月按新标准的100%增发低保金。  据悉,此次低保标准的提高将惠及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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