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ID:1719397

大小:41.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11-13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_第1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_第2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_第3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_第4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0号)《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等活动。第三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2、、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第四条国家禁止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3、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五条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七条文化部负责制定全国音像市场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全国音像市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全国音像市场发展规划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音像市场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音

4、像市场健康发展。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发行国产音像制品;国家鼓励和支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在农村建立发行网络,销售音像制品。第九条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经营活动。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十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载明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三)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四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六)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文化部备案,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6、、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可以在原批准的批发经营场所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第十二条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可

7、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第十三条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四)规划发展5个以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者10个以上连锁专设经营柜台;(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六)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条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

8、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