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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哈政发法字[2006]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九日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对建设项目收取的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等综合配套费和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等专项
2、配套费。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由市城市建设收费办公室负责。�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工作。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
3、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第五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或者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应当征收配套费。第六条 配套费按照下列规定征收:(一)新建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二)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三)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按改变性质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配套费缴费手续。第八条 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减、免
4、、缓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办理。应交但由于特殊情况经批准缓交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约定的期限缴费,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收取利息;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0.3‰的滞纳金。第九条 违章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处罚后确定可以保留的,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第十条 市城市建设收费办公室征收配套费,应当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
5、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配套费的收取纳入本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第十一条 征收的配套费应当全部用于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燃气、城市电力配套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
6、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对超过限缴期限仍未缴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综合信用评价一票否决。十三条 呼兰区、松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配套费征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3月31日颁布的《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3]4号)文件同时废止。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
7、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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