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或核辐射应急的干预原则与干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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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或核辐射应急的干预原则与干预水平2006-3-21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国防科工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文  号:科工二司[2002]22号发布日期:2006-3-21执行日期:2002-1-8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核应急管理工作,由国防科工委、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组织编制了核应急管理导则《核或核辐射应急的干预原则与干预水平》,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二ОО二年一月八日《核或辐射应急的干预原则与干预水平》  1前言  1.1目的  本导则是根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和国际上推荐的通用

2、原则制定的。其目的在于为各地区、各单位核事故应急计划的制定、核事故应急响应准备、辐射应急干预工作的实施提供指导。  1.2范围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陆基核动力厂,原则上也适用于其它核设施。  本导则为保护公众成员所推荐的通用干预水平,是等效采用了目前国际上认同的一种通用值,它们代表了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大体获得最大净利益的水平值,没有考虑到特定的随厂址或随事故情况而变化的具体因素。它们是在放射防护的技术性基础上选定的,不包括社会政治方面的考虑。因此这些通用水平只能用作导则,任何具体的进一步的优化过程可能建议采用稍为不同的值。  1.3结构  本导则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基础知识和原

3、则,它考虑了国际上IAEA72号安全丛书《在核事故或辐射应急事件中保护公众的干预水平的确定原则》以及国内相关法规颁布后国内外在应急干预方面所获得的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前相应法规所作的修改和补充。第二部分是对第一部分提出的关于保护公众的导则的应用,包括了对通用干预水平的推荐。第三部分提供了关于对负责核或辐射应急的工作人员的照射进行控制的导则,特别是在事故发生后的初期执行紧急补救行动中的照射的控制。  2概述  2.1核辐射照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辐射源处于受控情况下的照射和失去控制情况下的照射。极大多数情况属于第一种情况,这时辐射源能为社会提供净的利益,这种情况定义为"实践",可以通

4、过正常情况下剂量限制体系的应用使照射限制在可预见的正常水平之下。第二种情况是极少数情况,事故使源失去控制就是这种情况,此时正常的剂量限制体系不再适用,通常的解决办法只有通过要求限制或调整人们的活动,或至少对资源进行重新调配等方式的干预才能使照射降低。这种意在减少或避免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已存在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情况定义为"干预".  3应急计划和应急响应  3.1在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情况下,用来保护广大公众或工作人员的措施的有效性取决于预先制定的应急计划的适用性。在应急计划中,应当为采取各种具体的行动确定好一些准则。甚至在紧急响应以后,事先制定好较长期的行动准则,对于增强部分

5、公众和工作人员对当局的能力和决策完善性的信心也是非常有用的。这些干预准则主要是以辐射防护原则为基础制定的。  3.2出于辐射防护中关于照射可能具有确定性和随机性两种健康效应的考虑,已提出了保护公众成员健康的三条基本原则。这三条原则是:①尽一切可能防止严重的确定性效应;②行动是正当的,即行动的利益要大于其危害;③是优化的,即它们应获得最大的净利益。theprovisionsof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supervisionandquality...2.4.1.1theunitworksacceptancerateof1

6、00%,thequalityevaluationofatotalscoreof95orabove;2.4.1.2regulatedWeldingNDTinspection100%,regulatedweldingapassingrateof>99%,andweldbeadappearance;2.4.1.3boilerhydraulic  3.3相应于事故发生后的实际情况,以及出于对其它一些因素的考虑,适用于每种防护对策的优化干预水平可以取某一数值范围。但出于实际上的考虑,采用国际上推荐的单一的、通常是优化的数值将几乎肯定代表了在可获得的有限时间内作出响应的最好水平。至少它们可

7、以在事故刚刚发生时,作为最初采取行动的判断依据,并在接下来的阶段内,随着实际数据的积累再为进一步的优化分析提供基础。  3.4导致放射性物质弥散到环境中的事故可以发生于核反应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使用辐射源的设施或工号以及放射性物质的运输过程中。在这类事故情况下,保护公众的措施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先准备的充分性,包括对控制和限制事故后果的应急响应计划的准备。这些后果在其性质和程度上都将随各种类型的事故而异,不太可能存在可作为应急响应计划基础的唯一的事故序列。虽然为核应用设施或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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