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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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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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东城区发展环境,培育东城区综合竞争优势,按照高效优质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符合国际惯例原则和法无明令禁止的不受行政机关追究的原则,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和高效政府,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科学的政策引导机制,优化服务环境   (一)坚持政策征询和反馈制度。涉及企业利益的政策出台之前要广泛听取专家、管理相对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政策,要明确一个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对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

2、协调,保证政策相互配套,防止政令相抵触。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积极调查和搜集政策实施的反馈意见,不断完善相应的政策。   (二)坚持政务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信息披露会、政府简报等方式,将区域中长期规划、经济结构调整计划、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招标项目、投资指南和相关的法规政策向社会公布,强化政府的信息导向作用。行政审批项目及时限、年检项目及表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完善政府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公民自由索取制度,区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面向企业服务的部门,都要设立咨询窗口和电话,解答

3、企业提出的问题。做到凡政府依法应该公开的信息要全部公开;凡企业、公民要求公开并且可以公开的服务性信息要全部公开。   (三)推行标准化服务。在“窗口”部门配备精通自身业务并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加强公务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普及标准化服务,从服务程序、服务用语、业务知识等各个环节都要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政府服务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推广信息化服务。本着方便企业和居民的原则,以“数字东城”门户网站为依托,全面实现并完善7×24小时面向企业的网上政策信息咨

4、询、项目申报、纳税申报、年检申报、问题投诉、互联审批等项服务。   (五)完善和延伸“一站式”服务。全面提升“一站式”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加快建设能体现人文关怀、功能完备的新服务大厅,实现内外资联合审批、集中服务。   (六)各类企业享受同样服务。在国家、市政府有关法律政策的框架内,做到在市场准入、进出口、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优秀人才表彰等方面,区域内各类企业享受同等服务待遇。   (七)建立“企业家日”制度。在继续坚持区级领导联系企业制度、企业联络员制度的基础上,每季度指定一天

5、为“企业家日”,区级领导与企业家直接进行对话和沟通,征询了解意见,同时也促进区域内企业家之间的学习与交流。     二、建立监督评价机制,优化管理环境   (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区级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任何行政审批事项。继续精简市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除国家、市里另有规定外,区内单项审批时限一般压缩在5个工作日以内,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和相关后置审批的时限压缩在10个工作日以内。   (九)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培训行为。除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以外,其他

6、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明确执收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取消收费与经费挂钩。严格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管理方式。坚决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到企业收费。物价部门向企业制发《东城区收费监督卡》,企业有权拒缴额外的收费项目。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对企业进行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政府部门要求的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十)规范年检行为。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全区确定一个年检主办部门,制定统一的年检表格,企业每年只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或

7、到一个部门上报一份材料,缴纳一次费用。企业办理年检时,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严禁年检时搭车培训、征订报刊等变相收费行为。扩大免审范围,对连续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注册不足半年的企业免于审查,直接通过年检。   (十一)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建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诚信纳税企业名单,除专案检查外,列入诚信纳税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建立约谈制度,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遵守税法。建立税务检查准入制度,依照“未经评估,不得检查”的原则,全面规范税务检查行为。适当扩大企业

8、所得税定率征收范围。简化办税程序,开展网上报税。采用税法公告、税法咨询、执法公示等多种方式,开展税法服务。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部门不得任意设定行政处罚或行政限制行为,企业或个人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不受行政机关追究。继续清理和精简检查事项,做到例行检查提前一周通知企业,临时性检查须经区政府或市主管部门批准。继续完善行政执法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公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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