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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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以及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

2、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

3、和经济效益。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六条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

4、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

5、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5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有创新,业绩突出。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

6、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第八条工勤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不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

7、头或发生轻微事故。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较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严重事故。第九条考核具体标准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应具体量化,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标准要求。第十条年度考核必须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凡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经批准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凡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

8、号的,当年度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计入本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工作人员相对较少的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统一平衡确定。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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