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岗区村(居)民住宅报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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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萝岗区村(居)民住宅报建管理办法(试行)为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村(居)民住宅报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执行。二、受理条件(一)符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设用地的规定。(二)符合消防、道路、市政等各项专项规划。规划道路、消防通道、市政设施、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等

2、规划控制范围内禁止建设任何建(构)筑物。(三)在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编制的村庄居民住宅建设控制线图则范围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受理报建:1.2000年4月21日前取得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的本村村民,申请新建、续建或旧房、危房改造,建房规模不超过三层的;2.无合法土地权属证明,但房屋经有资质单位鉴定为危房的本村村民,申请原规模改造房屋,且规模不超过三层的;3.2004年6月10日以前取得“投标地”的本村村民,符合“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新建、续建房屋,规模不超过三层的。(四)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编制的村庄居民住宅建

3、设控制线图则范围外及九龙镇、永和街和夏港街东西基等未编制村庄居民住宅建设控制线图则的地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受理报建:1.2000年4月21日前取得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的本村村民,符合“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新建房屋,规模不超过三层的;2.2000年4月21日前取得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的本村村民,符合“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按已批准规模续建房屋,规模不超过三层的;3.2000年4月21日前取得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的本村村民,符合“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按原规模改造旧房、危房,且规模

4、不超过三层的;4.无合法土地权属证明,但房屋经有资质单位鉴定为危房的本村村民,符合“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原规模改造房屋,且规模不超过三层的; 5.2004年6月10日以前取得“投标地”的本村村民,符合“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新建房屋,规模不超过三层的。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

5、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五)萝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东、广惠高速公路以南、科永大道以西、开创大道以北)范围内,东区街刘村华甫、格岗范围内仅受理危房原规模改造、且规模不超过三层的民房报建。(六)黄陂公司片区和岭头公司片区仅受理危房原规模改造、且规模不超过三层的民房报建。三、技术标准与准则(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应当按照经

6、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执行。(二)建房标准不超过三层,天面可建建筑面积不超过20M2的楼梯间,总建筑高度(包括天面楼梯间)不超过15米。(三)所有新建和改造的房屋基础和上盖部分均不得超出原有房屋建筑物基础的占地线。如属无合法土地权属证明,但符合本办法有关报建条件的改造房屋,改造后建筑物占地面积平原地区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四)按雨污分流原则分别设置雨水、污水管道。(五)原则上不允许新增村民个人建房

7、用地,各村委会应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下来的“投标地”问题,原则上不允许在“投标地”上建房,由原收款单位退回投标款。各村、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提供土地给村民个人建房,今后村民住房需求应通过集中建农民公寓解决,鼓励以村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六)村民不得利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合作建房。(七)如属规划道路、消防通道、市政设施、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等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危房,可按原规模改造,并做现状固化,如建设需要拆迁时只按原房屋结构和装修标准补偿。(八)由于现阶段农村产权普查正在进行,而报建备案先行,按本办法办理

8、的报建备案并不作为办理产权登记的决定依据,只作为现行房屋建设及今后因建设需要拆迁时的补偿依据。农村房产权属登记必须依照相关的规定及政策审核。                                                              四、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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