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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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条例(修订案)》第六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下简称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和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物流业务经营(以下简称物流业务经营)。第三条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科学发展、

2、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统筹城乡和区域交通运输协调发展,逐步实现客运经营城乡和区域一体化。第五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第七条国家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第八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道路运输企业组建行业自律组织。国家对

3、道路运输经营和相关业务实行信誉考核制度。第九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等专项规划,对道路运输发展实行宏观调控,并将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客运第十一条客运经营包括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旅游客运经营和客运站(

4、场)经营。第十二条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三)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评估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三条从事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旅游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

5、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6、考试合格。前款第三项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由驾驶人员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出具。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客运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旅游客运经营和客运站(场)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

7、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旅游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旅游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班线客运经营

8、、包车客运经营、旅游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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