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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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  第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

2、期五年。  第六条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所在流域或省确定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  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  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  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水保工程以省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区组织编制规划,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八条水利部、财政部联合

3、批复各省上报的规划,规划经审批后实施,作为年度计划下达的依据。  第九条项目实施县水利水保部门依据批复的规划,以项目区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须达到施工深度,由地级以上水行政管部门审批后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  第十条国家水保工程规划和初步设计根据《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承担单位应熟悉水土保持业务,并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生态建设工程相结合,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对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管护等方面的意见,优化工程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申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

4、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的规划编制,于当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十三条水利部根据各省申报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申请,编制国家水保工程年度资金补助和治理任务计划,经财政部审定后,由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下达。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规划编制、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和审批、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验收及竣工初步验收、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及效益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利水保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水保工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由县级水利水保部

5、门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且必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按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推行群众投劳承诺制。在项目规划阶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经项目区三分之二以上群众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做出承诺后,方可列入规划申报立项并实施。  组织群众投劳一般只在项目受益村进行,不得跨村或平调使用劳动力。确需跨村投工的应采取借工或换工的形式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实行公示制。工程实施前,要把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中央补助规模、预期效益和

6、所需群众投劳数量等向受益区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如属一般性的设计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在项目实施的同时开展效益监测工作,项目竣工后进行效益评估。效益监测与评估工作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进行,并及时将监测评价成果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要因地制宜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所有项目实施县要明确科技支撑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科

7、技服务与技术支撑。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规划立项阶段或工程建成后,必须明确工程建后管护责任。项目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或乡按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治理成果产权或使用权,能落实到农户的一律落实到农户,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利,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管护责任不落实或治理成果被破坏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安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第二十三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项目数据库。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到人,分类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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