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电气设计中的火灾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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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电气设计中的火灾应急照明摘要:实践表明,应急照明设计是电气设计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而火灾应急照明同时又是消防设计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本文将对应急照明的配电及控制等方面作一些简单的论述。关键词:应急照明配电控制    新版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XX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方式分类相同,在第10.3.2条中讲到,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

2、应设置安全照明;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而在《民规》JGJ16-XX第13.8.1条中讲到,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在此删除了《民规》92版中火灾应急照明包括的安全照明。这里出现了应急照明和火灾应急照明两个概念,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中也笼统的讲火灾事故照明和火灾应急照明。只能说这些规

3、范对应急照明和火灾应急照明两个概念未作明确的定义划分,只能理解为火灾应急照明是火灾时不含安全照明的应急照明。鉴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安全照明较少,下文主要针对火灾应急照明进行论述。  1、应急照明的配电  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1.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2.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3.应急发电机组;4.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的组合。  实际工程中,我们应根据建筑物消防负荷等级,

4、合理的选择配电方式。参照《民规》第13.9.12条,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2.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

5、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一般小工程均采用单电源加内附电池组灯具。3.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4.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  其中第4条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是XX年新版《民规》增加的,保障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的可靠性,要加以重视。  2、应急照明的设置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1)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

6、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2)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2)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3)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厅、

7、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4)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厅等;(5)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6)对于l一5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但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设置要求在《民规》和《建规》和《高规》中都有介绍,在此不一一详述。需要指出是当采用蓄电池作为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时,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池的充电

8、电源。  3、应急照明的控制  在火灾发生时或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时应急照明应能可靠地接通点亮,这就需要应急照明系统要有可靠的控制方式。  在未设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的场所,现行规范并无火灾时应急照明强制点亮要求,应急照明一般均采用自带蓄电池灯具或集中蓄电池EPS供电保障,能够保证正常电源失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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