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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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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制度,英文 篇一:诉讼时效制度 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一)概念 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件中事件 (1)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无效民事行为无效主动宣告 ★一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提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2、的情形除外。 (3)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二)诉讼时效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物上 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2)下列债券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
3、予支持 ⑴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⑵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⑶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席请求权 ⑷其他依法不适用~~规定的债券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券人在此期间不 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Eg: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 视为放弃。两个月——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Eg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①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
4、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eg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 ②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不主动援用除斥期间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③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导致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④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除斥期间是不变七届不适用时效的中断、中止或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 ③延付或拒付租
5、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4年 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注意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到那时,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 起开始计算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
6、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7、 【解释】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XX年调整)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XX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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