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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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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五年二月theprovisionsof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supervisionandquality...2.4.1.1theunitworksacceptancerateof100%,thequalityevaluationofatotalscoreof95orabove;2.4.1.2regulatedWeldingNDTinspection100%,regulatedweldingapassingrateof>99%,andweldb
2、eadappearance;2.4.1.3boilerhydraulic27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3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4第四章建设面积及相关指标5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6第六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7附录一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详表8本建设标准用语及用词说明10附件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1theprovisionsof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supervisionandquality...2.4.1.1theunitworksacceptancerateof100%,thequalityevaluation
3、ofatotalscoreof95orabove;2.4.1.2regulatedWeldingNDTinspection100%,regulatedweldingapassingrateof>99%,andweldbeadappearance;2.4.1.3boilerhydraulic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市、区)级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提高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社会福利院项目投资决策和控制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社会福利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
4、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满足社会福利工作的基本需求出发,考虑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兼顾一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适用、经济、卫生、安全。第五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应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其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环保的有关规定。第六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服务对象为县(市、区)级城市的“三无”人员和孤儿。其建设应在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下,兼顾管理需要,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服
5、务性、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条件适宜。第七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宜与其他福利及康复设施合建,统一规划布局,做到资源整合与共享。第八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theprovisionsof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supervisionandquality...2.4.1.1theunitworksacceptancerateof100%,thequalityevaluationofatotalscoreof95orabo
6、ve;2.4.1.2regulatedWeldingNDTinspection100%,regulatedweldingapassingrateof>99%,andweldbeadappearance;2.4.1.3boilerhydraulic27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以辖区总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第十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按所在地人口数量划分为三类(见表1)。表1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建设规模辖区总人口(万人)类别总床位(张)儿童床位(张)三无人员床位失能床位(张)自理床位(张)一类180~2
7、8060-10060-9060-9080~120二类90~17930-6030-6030-6040~80三类60~8920-3020-3020-3040以下注:1、本表所列床位包括儿童床位和三无人员床位、三无人员床位又分为失能床位和自理床位两类。2、接近总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低值;接近总人口数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3、总人口数超过120万人的县(市、区)级城市,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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