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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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的员工,以下所称员工均指甲类计划员工。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动用公积金是指员工按规定动用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统称购房)或租房,以及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

2、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下同)。第二章动用公积金购房第四条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购房时,可根据本细则规定动用公积金的相应账户。第五条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并申请动用公积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并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限员工偿还购房贷款计划生效后的养老补充账户及特殊补充账户的入账基金,下同)偿还购房贷款:(一)按规定正常缴费期间;(二)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苏州大市范围

3、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和五个县级市,下同)住房;(三)首次或第二次动用公积金(包括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购房次数,下同);(四)本次动用前的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满足《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动用条件。第六条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且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提取并偿还购房贷款。第七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内住

4、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的,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第八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外、苏州市城区范围内(苏州城区范围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下同)住房或派驻工作地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偿还购房贷款。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购买园区外、苏州市城区范围内

5、住房或派驻工作地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该套住房购房贷款尚未还清的,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在2011年7月1日后可按规定申请偿还购房贷款。第九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外住房且不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规定条件,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的,参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第十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按月偿还购房贷款并在2011年7月1日后仍需继续偿还的,在按规定正常缴费期间,可动用本人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

6、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其偿还限额和偿还年限仍按本细则实施前的核定限额和年限继续执行。初次核定的购房贷款偿还限额在2011年7月1日后用完且该套住房购房贷款未还清的员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可按原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支付购房款限额和摊还购房贷款期限的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

7、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规定申请调整购房贷款偿还限额。第十一条已动用公积金购房的员工再次申请动用公积金购房的,应当已停止前次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并已还清前次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二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员工申请借用本人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的期限,由园区公积金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

8、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测算后,对外公布。第十三条甲类计划员工转为参加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乙类计划)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后因购房申请动用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本细则实施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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