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农业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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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农业局行政权力清单表一:行政许可(共1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备注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

2、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2.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47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审核发放:(三)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一级扩繁场和奶牛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市农业局无 979表二:行政确认(共2项)序号项目名称职权类别实施依据实施部门备注1

3、村集体财务审计行政确认《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事项由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市农业局 2农机事故责任认定行政确认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4、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3.《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1

5、99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农机事故按性质分为意外事故、技术事故、破坏事故和责任事故。对意外事故、技术事故,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农机监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处理。对破坏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责任事故,由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对负有责任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农机总站 979表三:行政处罚(共283项)序号项目名称职权类别实施依据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备注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6、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

7、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7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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