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乱”治理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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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北区石船镇“三乱”治理宣传资料一、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摘要)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郊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三)擅自在道路上摆设摊点、开办市场;(四)擅自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和超限车;(五)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六)在非指定路段上停车、洗车和

2、试车;(七)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标语、广告;(八)擅自建设各种建(构)筑物;(九)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十)其他有损道路设施和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对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一)堵塞、损坏、盗窃排水设施;(二)擅自移动和占(跨)压排水设施;(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四)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

3、)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上张贴(挂)广告、宣传品,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安装其他设施;(三)围圈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搭设有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五)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六)损坏、盗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七)其它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除给予警告外,并按以下规定那个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4、、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受到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后,并不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

5、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5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路肩、梯便道、停车场、挡土墙、护坡、护堤、路堤、边坡、边沟、人行护栏、路名牌、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和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三)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排水管网(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沟渠、进水口、出水口、窨井(盖)、泵站、污

6、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等;(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市街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摘要)第十条违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1)擅自占用城市道路5日内的,10平方以内(含10平方米),每日每平方米处100元罚款,11-50平方米(含11平方米)的每日每平方米处200元罚款,51平方米以上的(含51平方米)每日每平方米处300元罚款;经指出后逾期拒不拆除的,每超过5天加倍进行处罚。(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2)

7、擅自挖掘主干道的,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600元罚款,11-50平方米(含11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处700元罚款,51平方米以上(含51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处800元罚款。(3)擅自挖掘其他道路的,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500元罚款;11-50平方米(含11平方米)每平方米处600元罚款;51平方米以上的(含51平方米),每平方米处700元罚款。(三)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开办市场的,5日内,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每日每平方米处200元罚款,11-50平方米(含11平方米)每日每平方米处300元罚款,51平方

8、米以上(含51平方米)的每日每平方米处400元罚款。每超5天加倍处罚。(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四)擅自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和超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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