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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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昌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篇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县财政局xx分局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企业经营资金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乡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第三条

2、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㈠、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㈡、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㈢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㈤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㈠符合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㈡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㈢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

3、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㈡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滚动使用;需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含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

4、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政府审批。  如遇突发性事件,如冰冻、雪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应急的专项资金,可简化办理程序。  第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  ㈡对于当年能够完成

5、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九条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

6、位。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

7、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

8、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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