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镇卫生院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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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乡镇卫生院管理规范  篇一:陕西省乡镇卫生院管理规范  陕西省乡镇卫生院管理规范(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有效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乡镇卫生院是县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是农村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枢纽。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应认真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2、有效控制医药费用,极大的方便农村患者,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职能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职能是:  一、负责本乡镇的卫生工作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订,社会公共卫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负责本乡镇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负责本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并依据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实施处置;  四、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卫生信息统计、分析、上报;  五、负责对本乡镇辖区内村级卫生组织和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六、负责承办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相关业务或事项;负责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是由县级

3、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综合卫生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合理布局,控制规模,核定编制,按规定落实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按功能、规模、所有制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以提供一定区域范围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等社会公共卫生服务为主,同时提供一些基本医疗服务,一般设置病床不超过15张。中心卫生院设置病床一般在15张以上,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等社会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还承担对区域范围的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均负责对村级卫

4、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办相关卫生管理事务。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应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中心卫生院作为相邻几个乡镇的区域性医疗卫生技术中心,在资金投入、技术力量配备、设施装备上应有重点保证;一般卫生院要适当控制发展规模,着力提高其预防保健和卫生技术服务水平。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不少于编制总数的90%,高、  中、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各科室应按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预防保健科室的卫生防疫

5、人员和妇幼保健人员分别按辖区人口每万人  人和1人的比例配备,负责预防保健日常工作。  三、管理体制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统一由政府举办,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第十一条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县级政府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新增财力安排等途径,全额安排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对其编制内职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费用单位部分及按国家标准核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给予全额补助。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等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业务收入主要用于保证各项医疗业务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加强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和任用管理,院长实行公开选拔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乡镇卫生院院长应

6、遵循民主推荐、公开竞争、组织考察的原则产生。院长一般应由卫生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推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对乡镇卫生院长进行管理技能和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乡镇卫生院长的管理水平。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长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力度,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合同制管理,建立按劳取酬、奖惩分明的分配和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搞活卫生院的多种运营形式,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  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工作效率和效益。  四、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必须设置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具体

7、负责相关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认真执行儿童计划免疫。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做好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乡镇卫生院要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  第十八条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辖区内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和医疗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受县卫生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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