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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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  拜读了一段时间张明楷老师编写的刑法学,这本书给我的印象是逻辑缜密、观点新颖、理论深厚。单单从字数上看,这本书比其他版本的刑法学字数大概能多一半,但是所涉及内容至少要多一倍,理论厚度更是不止一倍。这本书作为一本法学本科教材显然是绰绰有余的,对于研究生的学习研究也是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本书彻底抛弃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也没有照搬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理论,而是创新性的提出“二阶层”理论,并在“二阶层”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撰写了这本书。在这里我想简单说一下犯罪构成理论的作用,“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石,是有关“方法论”

2、的理论,他好比是一栋大楼的地基,地基修成什么样,直接影响整栋大楼的建筑风貌。  有一定法学基础的人看过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会有这么一种感觉,感觉“二阶层”理论所涉及的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在“四要件”中都能找出,“二阶层”无非是把这些要素从新排列组合,似乎没有太大的区别。在我看来“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最大的区别在于逻辑思维方式的不同,“阶层”理论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逻辑思维方式,并认为客观和主观之间是有层级的,认为没有客观就不存在主观,或者认为没有客观分析主观没有价值。而“四要件”理论并没有区分构成犯罪各个要件之间的层级关系,各个要件并列的存在于犯罪构成理论体

3、系当中,这种情况会造成我们在分析犯罪构成是好像先分析哪个构成要件都可以,但是有些情况下,逻辑顺序的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这里我举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罗克辛在他著作当中曾经举过的一个有名的教学例子:有甲、乙兄弟俩,甲、乙的父亲是一个富商,有一大笔遗产可供继承。如果甲、乙共同来继承,那么两个人只能一人得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哥哥甲便产生了独吞遗产的意图,想如果弟弟死掉,他就成了唯一的遗产继承人,就可以继承一大笔遗产,于是他就希望弟弟死。那么怎么能够让弟弟死呢?当然他可以直接把他给杀死,但这样容易暴露,他想采用一种比较隐蔽的方法使弟弟死去又不被发现,以便他能够如愿以

4、偿地继承遗产。他从报纸上看到报道,有一条航线上的航班最近经常失事,他想如果弟弟乙正好坐在这飞机上,飞机失事,弟弟死了,他就能够独吞遗产,因此他就经常给弟弟买飞机票,让弟弟去乘经常失事的这个航班到外地旅游或者出差,对此弟弟并不知情,就经常坐这个航班。后来果然有一天弟弟所乘坐的这个航班失事,弟弟死了。像这样一起案件要想用外面的证据来证明是不太可能的,但后来哥哥突然良心发现了,向警察局去自首。那么现在我们就面临一个问题,哥哥甲这种情况是不是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这样一个案件,如果我们按照“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来分析,因为“四要件”理论并没有要求先分析哪个要件,在分

5、析的时候为了定罪,我们总是会先分析最容易定罪的那个要件。在这个案件当中,哪个要件和犯罪最接近呢?就是他主观上的故意。因为他想让弟弟死,因此我们就很容易把这样一种想法说成是他有杀人的故意,然后再来看他给弟弟买飞机票的行为,正因为他让弟弟坐这个航班,结果航班出事,弟弟死了,因此他有杀人行为,这种行为和他弟弟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如果他不给弟弟买飞机票,弟弟不在这航班上就不会死,因此这个死亡结果是由于他的这样一个行为造成的。这样的几个要件都具备了,就容易得出哥哥甲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这样一个结论。  如果我们按照“阶层”理论来进行考察,首先要看构成要件该当

6、性,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里面,首先要看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也就是是否有杀人行为。在考察是否有杀人行为的时候,是离开他的主观故意来考察,也就是首先考察客观方面。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把甲给他弟弟买飞机票的行为看作是或者认定为刑法当中的杀人行为?刑法当中的杀人行为,应该是指在这种行为当中包含着致使他人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这样一种行为才能认定为是一种杀人行为。尽管哥哥甲买飞机票这个行为和他弟弟飞机失事死亡这个结果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种若无前者就无后者的这样一种条件关系,但是我们首先要看他这个行为本身是否包含着致使他人死亡的现实危险性,显然这种致使他人死亡的现实危险性在这个行

7、为当中并不具备,也就是说,这种飞机失事是非常偶然的,它的概率是很小的。尽管他主观上想利用飞机失事使弟弟死,但这个飞机失事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并不是他的主观意志所能控制。如果他希望弟弟死,在飞机上安一个炸药,等飞机起飞了引爆,那么这个行为和他弟弟死亡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而且这个行为本身包含着致使他人死亡的现实危险性,显然在这个案件当中,这种行为所包含的致使他人死亡的现实危险性是不存在的。既然构成要件该当的杀人行为都没有,那么主观上有没有故意就不需要再考虑,也就是说定罪的过程就中断了,因为没有行为,后面再也不需要考虑。因此根据“阶层”理论的犯罪体系,就很容易得出在这

8、个案件中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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