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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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检查方法检查项目法律依据及要求检查资料及要求1、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暂行规定》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查看有关文件,要求:有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2、职业危害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查看申报回执。要求:凡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每年均应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注:特殊情况要进行变更申报和项目注销)3、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

2、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查看检测报告。要求:(1)有检测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检测;(2)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4、职业查体及结果告知《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

3、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查看职业健康查体表及查体结果落实情况要求:(1)有职业查体资格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职业查体;(了解上岗、在岗和离岗接害人数);(2)查体结果告知劳动者要有劳动者本人的签字;(3)根据查体汇总表中职业查体机构的建议,检查落实情况,如

4、:复查、调离、住院,要有文字证明。5、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暂行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查看培训记录、签到、考卷等;工作现场对在岗工人进行提问,了解培训内容。theprovisionsof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supervisionandquality...2.4.1.1theunitworksacceptancerateof100%,thequalityevaluationofatotalscoreof95orabove;2.4.1.2

5、regulatedWeldingNDTinspection100%,regulatedweldingapassingrateof>99%,andweldbeadappearance;2.4.1.3boilerhydraulic36、合同中要有职业危害告知《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查看合同。要求:(1)在合同中写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如果防护不好会产生的后果及本单位采取的防护措施;(2)要有劳动者本人签名。7、建立、

6、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六项救援预案与现场检查相结合。8、防护设施《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现场检查9、生产布局《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现场检查10、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要设置

7、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11、设置公告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现场检查公告栏。(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12、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现场检查。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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