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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津政令第21号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已于2009年8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
2、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风险,提高投融资能力和建设开发能力,根据《中
3、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城投企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城投企业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公司(中心)、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和各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公司。 第三条政府向城投企业出资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的预算支出、行政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现金、实物
4、。 城投企业注册资本金可以一次增资,分3年缴付到位。 城投企业经批准可以作出债权人债权转股权等有利于稳健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出资安排。 第四条 城投企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应当依法经营、突出主业、合理融资、自求平衡,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风险,实现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
5、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城投企业应当增加现金流和净收益,提高间接融资能力,努力发展直接融资,争取公司发行上市。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城投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工作的领导,根据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需要,对企业实收资本金、资产负债率、年收益率等资产质
6、量效益情况以及建设资金的"借、用、管、还"制定具体规范并监督落实,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城投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出资人,对城投企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和出资人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审计、建设交通和水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投企业风险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投企业应当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第二章 企业发展和内部风险防控 第八条 城投企业根据政府或
7、者出资人授权,主要从事下列活动: (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相关债务的清偿; (二)负责对政府下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的组织实施;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
8、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三)负责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及城市综合开发; (四)在授权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 (五)对所属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政府或者出资人授权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城投企业应当科学治理,依法运营,提高效益,防范风险。以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