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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0号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已经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9月9日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以下简称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三峡枢纽实施保护。 第三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三峡
2、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 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 第四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统一领导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
3、政府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7—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危害三峡
4、枢纽的安全,发现危害三峡枢纽安全的行为和隐患应当立即报告。 对保护三峡枢纽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的经费负担体制予以保障。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八条 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核心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各区的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九条 限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接近三峡枢纽的区域。车辆凭限制区通行证方可进入限制区。 人员可以徒步进出限制区。但是,根据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三
5、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临时限制人员通行。 第十条 控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接近三峡枢纽,并在紧急情况时提供有效缓冲和防护的区域。车辆和人员凭控制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方可进入控制区。 第十一条 核心区是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核心区实施下列安全保卫措施: (一)出入口和重点部位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岗哨,车辆、人员凭核心区通行证、接受安全检查并确认资格身份方可通行; (二)物资凭有效的物资转场、外运、内运申请单通行,必要时在出入口对所有通行物资进行危险物品检测; (三)配备覆盖全区的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设施,实施全天候安全巡查。 第十二条 进入陆域
6、安全保卫区的车辆、人员的通行证件,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核发和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
7、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7— 因施工作业等需要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应当经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报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 (二)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 (四)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未持有效的通行证件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车辆、人员,禁止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安全保卫人员对非法进入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
8、三条、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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