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司法独立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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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司法独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这是我国宪法对于司法独立做出的最为神圣的规定。既然谈到了司法独立问题,首先就得搞清楚什么是“司法”,在我国又有哪些机构是属于“司法机关”,“司法独立”又指的是什么呢?简而言之,司法就是法律的运作,具体的来讲就是指具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司法程序,在法律框架内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一项专门的活动,是国家在强制力保障下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一项专门活动。这里面提到了“司法权”的问题,在我国对于司法权的解释有广义和狭义

2、之分:广义的司法权泛指一切与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行政、诉讼有关联的国家权力;狭义的司法权特指与立法权、行政权相对应的一种国家职权。那既然司法是具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的一项专门活动,那对于司法权的不同解释就会对司法机关的范围有所影响,我国一般对于司法权采用狭义的理解,因此我国的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笔者认为,作为司法独立问题的探讨,司法机关的范围应进一步的缩小到“人民法院”,因为法院对于一个案件的审判,最终具有裁决权,是对案件涉及的相关方予以制裁的权力,应依法公正的做出公正的裁判,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司法独立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和价值

3、。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什么又是司法独立呢?司法独立指的是审判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公正地

4、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预。司法独立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但是由于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并不存在,而且在现实意义的制度框架下也是很难实现普遍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的。就笔者个人认为,我国的司法制度上的独立并不能是完全意义上独立,更不能和西方国家一般实行“三权分立”,而应该是在我国国家制度的架构下,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享有完全独立意义上的裁决权,不受权力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任何干预,前提是有一个好的健康的监督体系,在不干预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监督其司法权的行使。而对于“法官”,只能依赖于法律以及自身法律的积淀与修养,同时加之与道德约

5、束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这里的前提就是“法官”有好的法律修养和道德基础,是一个中立的公正的第三人。显然,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社会人,是很难绕开一切关系与利益,做到绝对的无私与公正的,这只是一种理想的应然状态,而非实然。我国司法独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受制多方,关系不顺首先,在我国党领导一切,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地位和我们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党的领导是保持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

6、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人民司法性质和审判工作方向的根本保证,在司法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那么问题就来了,党应该以何种方式何种途径领导才是最科学合理的呢,这就造成一个可操作性问题,必然会造成干预的产生。一些地方党委领导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必然会与宪法精神和中央的规定背离,出面对于司法权进行干预,造成司法的不公正现象。其次

7、,在与地方人大和政府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中,司法权是明显弱化的权力,处于单纯被制约的地位,三权之间没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制约机制,司法最终裁决权被虚化。地方人大任命和罢免同级法院院长、庭长和审判员,监督同级法院审判工作,不仅审议法院工作报告,而且有权对法院的个案审理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的监督和审查。部分地方人大会对于个案会作出具体处理意见和要法院汇报的指示,使法院与同级人大无形中形成一个事实上的领导和服从关系。法院的工资及办公经费由地方政府供给,中层以下干部的进出和升降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法院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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