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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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就诊以及结算等工作,切实保障参加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综合协调、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工作。  各镇人力资源和

2、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工委一站式服务中心以及园区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协办机构”)负责本镇、社区和学校范围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与管理,并协助经办机构做好本镇、社区和学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 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适用范围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执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人员是指1994年5月12日前已年满16周岁(1978年5月12日前出生)且未享受被征地农民待遇的园区户籍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老年居民以及重

3、症残疾人指的是2007年至2010年期间参加过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老年居民和重症残疾人。  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1994年5月12日前已年满16周岁(1978年5月12日前出生)且未享受被征地农民待遇的婚迁入园区人员,参照历史遗留问题人员执行。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中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被抚养人,统一参加园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年满18周岁且不在校就读的被抚养人,其中就业人员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

4、医疗保险。  第五条 园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适用于父母为园区户籍、在园区和苏州市区(含吴中、相城和高新区,下同)以外地区的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和大学生。  父母为园区户籍、在苏州市区就读的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原则上参加苏州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父母为园区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就读的中小学生和大学生,鼓励其尽可能参加就读地的居民医疗保险;就读地区没有居民医疗保险或者参保确有不便的,可以参加园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父母为园区户籍、在境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在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5、构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可按规定结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规定一律不予结付。  第六条 园区和各镇财政、村集体(社区)及参保对象个人应按《管理办法》规定,按时足额拨付和缴纳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交,缴费时间为每年9-11月。各协办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申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人员名册,填写《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汇总表》及《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明细表》,将“明细表”内容录入盘片,并将“汇总表”、“明细表”及盘片报送经办机构;同时将参保人员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镇、

6、村(社区)承担的费用按规定转账划入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园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园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转账划入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视为放弃参加下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

7、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第七条 在园区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就读的中小学生、少儿及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各学校负责保费收缴工作。具有园区户籍、不满18周岁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园区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工委负责保费收缴工作。  第八条 《管理

8、办法》第十三、十四条中的重症残疾人,是指具有园区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或盲视力残疾的残疾人。  第九条 《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条中规定的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件,至协办机构办理免缴费登记,并由协办机构在办理申报手续时向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第十条 在医疗保险年度内出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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