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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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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综规[2009]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了《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HightideagainstCCP
2、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附件:湖北省新型墙体
3、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节能办)具体
4、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退付、使用与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与退付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到同级墙革节能办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六条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武汉市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市、州、直管市(含所属区)、林区按每平方米9元征收;县(市)按每平方米8元征收。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降低
5、或提高征收标准,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八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第九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
6、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地墙革节能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革节能办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地方墙革节能办及其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第十一条各市、州、直管市(含所属区)、林区每月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基数比例的15%上缴省级国库,
7、本级留成85%;各县(市)每月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基数比例的20%上缴所在市级国库,本级留成80%。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基数为每月征收专项基金总额扣除因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退付专项基金后的余额。第十二条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改革的地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6]60号)规定执行;没有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改革的地方,预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项目办理结算。对符合退付条件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对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对已确认不
8、予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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