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打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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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残疾人安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或营业税   1、优惠政策: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享受条件:   (1)安置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第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第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

2、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第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第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第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

3、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4、3、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5]70号),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还。   减征的营业税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减征。   (三)企业所得税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

5、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3鼎城区地税局税政法规科选编   1、优惠政策:(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2)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

6、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因此,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不分亏损或盈利企业区别对待,亏损企业也可享受残疾人工工资加计扣除。(3)对企业按照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4)与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规定不同,安置单位在执行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同时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享受条件: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

7、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注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受安置残疾人比例和人数的限制,无论安排多少残疾职工,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均可以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3、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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