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换届选举选举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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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下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渝部队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区县(自治县)(简称县级,下同)和乡、民族乡、镇(简称乡级,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2、、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或代表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在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应按照《选举法》第五章的各条规定办理。  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代表的选举,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规定办理。  人

3、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开支。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并可设立选举指导机构,负责办理选举事宜。  第八条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级选举委员会

4、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七至十五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五至九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九条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宣传、检查、指导选举工作。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

5、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u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确定选举日期。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监制选票和

6、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八)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好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作出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工作机构人员名单、选区划分、选民名单、代表名额、选举日期、代表候选人名单、当选代表名单等选举信息。  第十条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办理选举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城市街道和较大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学校等其它单位设立选举

7、工作指导小组及办公室,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选区可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必要时可在选区内设选举指导站,指导选民小组工作。  乡级选举委员会可在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县级和乡级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自行撤销。有关选举工作事宜,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副主席依法处理。  第三章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能超过一千名。  (二)

8、县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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