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拆迁裁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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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拆迁裁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拆迁裁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拆行裁决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但又没有其它法律或政策将拆迁主管部门固定化,这与其它行政法律的规定明显不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这让人一看就清楚,县级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就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这让大家并无异议地认识到外贸工

2、作的主管部门就是对外经济贸易部。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这同样明白无异地告诉人们,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县交通局。  目前,我国法律有关拆迁安置裁决主体的弹性规定,造成各地裁决主体各不相同。有的是由房地产管理局裁决,有的是由拆迁办裁决,有的由城建局裁决。实践中,真正由建设单位充当拆迁人的并不多,由行政部门充当拆迁人占主流,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充

3、当拆迁人;二是由政府或土管局成立的临时组织“拆迁指挥部”充当拆迁人;三是由城建委下属的拆迁事务所充当拆迁人;四是由政府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拆迁人。目前,绝大多数地方还由政府所属的物价局统一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看到,拆迁指挥部、土管局、城建局、拆迁办、拆迁事务所和物价局等均是政府下属机构或职能部门。由于行政机关的介入,不少拆迁行为中,存在拆迁人、拆迁许可证颁发人、拆迁受益人、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制定人与拆迁安置裁决人同为一个政府的情况。不少学者指出,这种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严重扭曲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补偿安置中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4、人民群众缺乏信任感。4这不能不让我们认真分析这一状态形成的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我国作为有着漫长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历史的农业国家,长期实行王权对土地的绝对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王即国家,国家即王。中央政权享有对土地至高无上的占有、统领、支配、使用权,可以没有任何代价和条件地从其他各级土地私有主手中收缴、征用土地,还可以拿土地进行分封、赏赐,这种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行为还一并连带处置地上物产甚至人口,而官僚地主、豪强势力也常假借王权强行掠夺中小土地所有者的产权,形成中国历史上难以根治的土地兼并现象,不断制造着赤贫流民,导致社会土地资源占有和配置的反复

5、失衡,引起一次又一次的暴力革命。其实,中国历史上历次主要封建改革,从商鞅到张居正改革,核心内容都包括确保土地占有状态的相对稳定,流转合法有序,遏制严重威胁社会安定和政权巩固的土地流转现象,但改革往往从最高层开始破坏,直至最后趋于失败。建国后,我国实行土地的国家和集体所有,但国家和集体毕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容易使人们产生国家即政府,政府即国家,类似于王即国家,国家即王的想法。现在较普遍存在于政府官员头脑中观念就是,既然土地是国家的,政府又代表国家,那么政府收回土地就是理所当然的,政府何时收回、如何收回,政府有权单方面决定并裁决,这种观念其实是我国历史上落后的土地

6、文化和观念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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