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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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万州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万 州 区 农 业 局 文件万州区供销合作社  万州合经办发[2004]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龙宝、天城移民开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农业局、供销合作联社、江南新区农办:现将《重庆市万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你们及时将本《工作规范》转发各地,并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你们也可参照本《工作规范》结合本开发区实

2、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业局内)。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

3、dingtotheBank'scredit 报: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农经处送: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发[2004]1号文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决议》和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精神,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专业合作组织是指在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

4、的双层经营体制前提下,以农民为主,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章程建立的对外参与竞争,对内提供服务,以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及其联合会、联合社为主要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万州辖区内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各开发区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专业合作组织自主管理与业务指导部门规范指导并重的原则,参照本工作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四条  依照万州委办[2004]4号文件精神,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合作组织工作的宏观指导、统一协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工作,制订政策措施,

5、并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区、开发区供销社联社依照其职能职责,指导好依托基层供销社兴建的“两社”的规范化建设。区、开发区农业和供销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向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

6、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第五条   实行属地原则,明确指导、监督部门。农业部门指导兴办的专业合作组织,指导部门是本辖区内的各级农经机构;供销部门牵头兴办的专业合作组织,由区、开发区供销联社负责业务指导。各业务指导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工作,各专业合作组织应主动接受当地业务指导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及时向其报告工作。第六条  组建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民主管理,一户一票。3、坚持

7、“服务系列化、经营实体化、形式多样化”的原则,以成员服务为手段,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4、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对内以服务为宗旨,对外利润最大化。5、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入退自由,盈余返还。第七条  专业合作组织的成立。农业部门指导兴办的专业合作组织,一律由其所在乡镇(街办)农经机构进行资格审核。成员范围在本乡镇政府(街办)内的,由乡镇政府(街办)批准,报开发区农业局(农办)备案;其成员构成跨乡镇(街道)的,由乡镇政府(街办)签注意见后报开发区农业局(农办)批准,并报区农业局备案;其成员构成跨开发区的,由乡镇政府(街办)签注意见后,报开发

8、区农业局(农办)审核,由区农业局批准,报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供销部门牵头兴办的专业合作组织,其成员构成在开发区内成立的专业合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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