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7013624
大小:255.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8-26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09》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九)第七单元买卖合同【考点2】标的物的风险负担(P93)(2)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不得不托运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解释1】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解释2】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
2、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视为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出卖人依照约定代办托运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
3、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有()。(2013年
4、)A.买卖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意外灭失B.约定在出卖人营业地交货,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前往提货,后货物在地震中灭失C.出卖人依约为买受人代办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后意外灭失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意外灭失【答案】ABCD【解析】(1)选项A: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选项B: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
5、起由买受人承担;(3)选项C: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选项D:出卖人将标的物依法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考点3】标的物的检验(P94)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
6、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
7、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解释1】“合理期间”的确定,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其中,“2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8、。在超过合理期间或者2年期间后,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2】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考点4】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P94)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