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ID:17007763

大小:30.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8-26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_第1页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_第2页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_第3页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_第4页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2、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加快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林业事业应当列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

3、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林业用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县(市、区,下同)划为林区县。林区县的划定,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的来源及使用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用于林业的资金。各级农业发展基金应当提取一定比例

4、用于林业。  第七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绿化意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森林资源、植树造林、发展林业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  第九条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

5、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益林建设的投入。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

6、事权划分,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林木的投资经营者的补偿,以及公益林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当优先保障重要生态功能区。  公益林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国有林场、苗圃和自然保护区等单位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隶属关系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他单位或者个

7、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应当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破坏森林资源。  第十二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统计、公告制度,每年逐级上报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业,建立人工商品林基地。  人工商品林基地内的林木凭采伐许可证采伐,采伐限额实行单列管理。采伐迹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返还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  人工商品林基地由所

8、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有林场、苗圃的隶属关系,不得侵占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撤销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应当由所在地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建立国有林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集体所有的山林应当坚持统分结合的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