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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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81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0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及供

2、水设备安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和深度净化处理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

3、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贮存、加压,再向用户提供用水。  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炭、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供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保障供水和保证水质的方针。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

4、结合的原则。提倡合理开发利用中水。  第五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供水工作,接受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规划、建设、环保、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水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水利部门,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合理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原则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和城市供水建设计划。  城市供水规划和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

5、政府批准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增加用水的,其项目总概算应

6、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收,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取水许可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城市供水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第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方案、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商品住宅和居民自建的住宅应当将水

7、表设置在户外。设计单位在住宅设计时,应当将水表设置在户外公共部位。  现有民用住宅户内水表可逐步改造为户外设置,实现抄表到户。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能够供水的区域,不得新建自备水源。现有自备水源单位应当逐步减少自备水源取水量,直至关闭自备水源。第三章 供水水源及设施管理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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