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以及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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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与军队共同构成保卫国家安全的两大支柱。人民警察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它在国家政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警察一方面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大量而艰巨的任务;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其它权力得以顺利行使的后盾。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权力,其中许多权力直接关系到

2、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由此可见,警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警察权力运行与公民权益保障密切相关。警察权力依法运行,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力,少部分警察的特权思想突出和滥用权力,则使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警察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国家政权和人==专政的根基受到动摇。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历来就是各国统治者和广大公众普遍关心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已成为时代主流的新的历史时期,十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和研究,以便防微杜渐、标本兼治,确保警

3、察权力的健康和良性运行。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外延及法律渊源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  所谓警察权力,通常是指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具体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和为履行职务责任所享有的相关权力,简称为警察职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却自然不自然、有意无意地将警察职权混同甚至等同于警察权。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因为两者是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的两个概念。一般的说,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包括国家制定警察法规、规定警察职责权限、领导和使用警察力量的权力。在我国,警察权属于人民,属于国家。而警察权力(又称警察

4、职权)则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因此,警察权力与警察权既不能混同,更不能乱用。  (二)警察权力的法律渊源  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

5、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由于警察权力的相对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均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对此,我国也不例外。关于警察权力问题,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则称其为警察职权,并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使警察职权具有法律的规定性。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简称《人民警察法》,下同)的规定较为详尽具体,而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则相对原则和笼统。《人民警察法》不仅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的具体范围,而且还专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从而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其他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履行各自

6、的职责,行使各自权力方面进一步明晰和细化,具有很强的的可操作性。  (三)警察职权的特征  当今世界的警察,从其阶级属性上来划分,主要有两大类:社会主义国家的警察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警察。我国是人==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警察属于社会主义的人民警察,其权力来自于人民,反过来又服务于人民。总的来看,我国人民警察的职权大致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警察职权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因此,警察职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人民警察,只能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人民警

7、察机关和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警察职务的人员。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警察职权。在此,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虽然==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警察和检法系统的司法警察机构都可统称为警察机关(构),他们所属的警察人员也可统称为人民警察,但由于各自的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不同,相互之间只要未经法定程序授权,就不能代替其它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行使法律赋予该部门的职权。即是在同一警察机关内部的不同警种之间,也应严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一律视为越权和滥用权力。  二是内容的法定性。也就是

8、说人民警察职权的内容是上法律确定的,具有法律的规定性。具体表现在:(1)人民警察的任何职权都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授予的。人民警察行时职权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能按照法律所界定的范围(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式、标准、条件或方向)行使。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2)未经法律许可,人民警察无权擅自变更、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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