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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5-17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进口贴息政策支持新疆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函[2011]1135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资金是指从全国进口专项贴
2、息资金中安排的,以贴息的方式用于支持企业进口(含边境贸易方式)符合兵团“三化”建设所需的先进设备、技术和资源性产品的财政性资金。贴息产品和技术参照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执行。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 兵团商务局和发展改革委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兵团财务局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第二章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
3、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为兵团所属或在兵团辖区内注册的企业,且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企业进口的产品或技术应与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且具有兵团进出口企业海关代码;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和《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
4、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或专项补贴(奖励)计划。(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5、;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三)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和发展改革委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三章申请贴息资金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 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
6、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
7、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申请企业向所在师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务局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兵直企业直接向
8、兵团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务局提交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级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务局不予受理。第九条 各师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务局对所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联合上报兵团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务局,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1.本师、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和发展改革委对各师及兵直企业报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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