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经济学理论毕业论文 “海瑞定理”的经济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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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经济学经济学理论论文题目:”海瑞定理”的经济学解读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提要:通过语境化的阅读,本文从海瑞的论述中抽象出有关司法的两个定理:公平定理和差别定理。文章在理论层面和社会历史层面逐一论证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力求展示其隐含的,基于主观边际效用的,强有力的经济学逻辑。论文还将其中可能最有争议的差别定理进一步一般化,逐步延伸到刑事司法——支持疑罪从无(轻)原则,和民事法律的领域——提出有关“人格物”的概念,力求充分展

2、示其具有的理论力量。关键词:海瑞定理/司法/文化资产/无法转让的权利/经济学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乡宦计夺小民田产债轴,假契侵界威逼,无所不为。为富不仁,比比有之。故曰救弊。)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故曰存体。弱乡宦擅作威福,打缚小民,又不可以存体论。)[1]这是明代地方行政官员海瑞对司法裁判经验的概括和追求。1982年黄仁宇在《万历十

3、五年》中以此为证说明传统中国“以熟读诗书的文人治理农民”,法律的解释和执行都以儒家伦理为圭臬,缺乏数目字的管理传统,因此中国没有发展起来现代的资本主义。[2]此后,这成了法学界有关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一个定论;一些经济学家以及其他学科的学者,也都一再引用这段话和黄仁宇,作为中国社会不注意保护私人产权,以道德治国的证据。在当代法律经济学的理论脉络中,结合海瑞的其他论述,本文追求梳理并展示大约450年前的这段文字中隐含的法律经济学理论逻辑。首先针对中国学界的误读,试图用现代语言重新表述海瑞的引文中表达的思想,

4、抽象出司法定理I(公平定理)和司法定理II(差别定理)。鉴于有关定理II的争议,将在第二、三、四节由易到难逐步论证定理II特别是定理IIB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六、七节继续追求定理IIB的一般性,分别推进到刑事司法领域(探讨“疑罪从无”),以及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领域,解说并主张“人格物”。最后是一个简单的说明和概括。一、定理I和定理II沿袭了中国传统文化占主导的思想表达方式,海瑞的思想表达是具象的。这种表达生动、具体、鲜活,但时过境迁,现代读者很容易执著于作者枚举的具象,就事论事,把理论命题当成操作手册。

5、针对这一危险,中国文化传统一直强调读者要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得意忘象(言)”或“格物致知”等;[3]用现代社会科学的语言来说,就是要努力从具体事物或个案分析达致“一般化”。[4]因此,今天要真正理解海瑞的论述,就必须将之转化为一种更符合现代社会科学的抽象表达。这是阅读古人必须注意的第一点。但抽象又不能脱离其语境,忘记了作者的限定。而黄仁宇以及诸多引黄者都省略了位于前面的两段至关重要的文字,造成一种事实上的断章取义。首先,海瑞主张对所有案件,无论事大事小,都必须以是非曲直为基础依法处理,坚决

6、反对“和稀泥”与“和事佬”。问之识者,多说是词讼作四六分问,方息得讼。谓与原告以六分理,亦必与被告以四分。与原告以六分罪,亦必与被告以四分。二人曲直不甚相远,可免愤激再讼。然此虽止讼于一时,实动争讼于后。理曲健讼之人得一半直,缠得被诬人得一半罪,彼心快于是矣。下人揣知上人意向,讼繁兴矣。可畏讼而含糊解之乎?君子之于天下曲曲直直,自有正理。四六之说,乡愿之道,兴讼启争,不可行也。[5]这段文字看起来好像只是反对和稀泥,但其真正过人之处在于:基于对司法的理解和对效率的关注,海瑞赞同今日为许多“为权利而斗争”

7、者所诟病的“息讼”,因为司法的功能就在消除社会的纷争;但息讼不等于“畏讼”,也不能“和稀泥”,他强调并在其他地方也一再论证,[6]真正有效的“息讼”就是要在全力听讼的基础上依照案情是非曲直严格执法,“和稀泥”注定引发好事者的不当利益追求——健讼,“虽止讼于一时,实动争讼于后”,结果恰恰与一味主张息讼的裁判者的预期背道而驰。海瑞基于对制度与人的互动博弈之理解,一种手段目的理性的或功利或效用主义的论证,得出一个结果完全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的一般命题:只有公正的司法才会真有效率。海瑞的命题可以概括如下:始终如一

8、地依法公正裁判会减少机会型诉讼。这是一个实证命题,也是一个规范命题。本文中我称其为海瑞定理I。通常被省略的[7]第二段文字是:“两造具备,五听三讯,狱情亦非难明也。然民伪日滋,厚貌深情,其变千状,昭明者十之六七,两可难决亦十而二三也。二三之难不能两舍,将若之何?”[8]这段文字同样重要;这不仅是对备受批判的前引海瑞文字的一个限定,而且勾连了海瑞定理I。省略了这段话,第一段文字就确实很不可思议。基于司法实践,海瑞知道,在双方均出庭陈词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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