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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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篇一:北京市餐饮业安全管理规范  北京市餐饮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北京市餐饮企业安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餐饮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和餐厅。  第二条餐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非法人单位

2、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  第三条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餐饮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餐饮企业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的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  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该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餐饮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岗位要依法取得作业

3、资质,持证上岗。  第七条餐饮营业区域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1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80㎡,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小  于80㎡,可设置一个出口。  餐饮企业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和报警装置,遇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到大堂、厅房、雅间和后厨等多有部位。设立10个以上雅间的餐饮企业应在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和安全逃生路线图。餐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和靠近地面1m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英文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最大间距不应大于20m,并保证疏散标志明显、连续、不遮挡。在疏

4、散通道、安全出口1m范围内禁止摆放物品。  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  第八条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九条餐厅、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二层以上的餐厅,营业面积大于80㎡,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餐饮企业与其它建筑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餐饮经营场

5、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该分开设置。  第十条餐饮企业建筑面积大于1000㎡,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系统、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对上述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修复,随时保持其完好有效。  应在餐厅、操作间设置轻便灭火器材,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不  应大于20m。  第十一条电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电器工程安装标准》,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各厅室须设置电源控制分闸,电源线与可燃结构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线保护,不

6、得采用塑料线。禁止拉临时电线,凡移动的电器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不得超负荷运载。电器设备每年至少由具备资格的专业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第十二条所有餐饮企业抽油烟机、集烟罩(转载于:小龙文档网:餐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排油烟管道的清理工作纳入防火责任制,实行重点管理,每季度应全面清理1次。排油烟管道转角处的清理每月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每日下班后应认真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备查。  使用燃气、调压装置室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对探测器至

7、少每月进行一次测试。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  第十五条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kg、钢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设置专用气瓶间。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设置,并用防火墙隔开,气瓶间内不得设置电器开关,不得放置易燃物品等杂物,应有通风设施。瓶库周围应划定禁火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第十六条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应不大于,灶具与钢瓶  之间的连接软管长度应控制在2m以内,软管按规定更

8、换。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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