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教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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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堂县教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二)统筹全县城乡教育体制改革和全县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指导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三)承担全县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监督管理职责;统筹规划、管理全县社区教育、家庭教育、民办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组织协调对口教育援助工作。(四)制定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评估标准,并负责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定全县中小学入学、招

2、生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五)组织全县大中专招生考试、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工作;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发展和改革;参与拟订师范毕业生就业政策。(六)负责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措施;监督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负责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七)负责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人事管理;指导教师和干部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学校干部的选拔、聘任、培训、考核工作;参与教师招聘录用工作;负责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工作。(八)指导下

3、属学校的政治思想教育、思想品德教育、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行风建设。(九)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十)负责教育系统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协调处理应急突发事件。(十一)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表2-1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

4、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5、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责任主体金堂县教育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教育部门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四川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普通高中设置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县教育局

6、依法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审核后,在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将发文件形式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县教育局将予以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县教育局仍依法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由专家委员会对其办学条件进行评议。县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正式设立的书面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7、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84991578表2-2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8、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任主体金堂县教育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接收到群众来信来访、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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