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审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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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津县审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成都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确定工作重点,组织全县性的行业和专项资金审计。(二)负责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直属单位的财政收支。3、镇乡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4、县属国有企业、

2、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营等状况。5、县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6、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7、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8、县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借用的国外资金和使用的国外援助资金的财务收支。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委托、交办的应当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项目。(四)负责向县政府提交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

3、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或审计调查,并向县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31(行政处罚类)表2-1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责任主体新津县审计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

4、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

5、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7.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31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

6、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8252860031表2-2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责任主体新津县审计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2.调查责

7、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

8、,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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