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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滤嘴棒案情:2006年1月6日上午,甲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线人的举报,报称在甲县城关镇邢岗村有一生产卷烟滤嘴棒的窝点,经研究,甲县烟草专卖局决定会同公安机关共同查处,在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和公安干警的突击检查之下,当场查获烟草滤嘴棒成型机组及其单机一台,原料粉碎机一台,滤嘴棒2000箱,成型的烟支红塔山(经典1956)100公斤、帝豪(黄金硬)60公斤,在案发现场抓获制假人员9人,烟丝80公斤左右,经市物价局物价鉴定部门鉴定案值达28000元。经调查,其中主要当事人赵某以前开办有滤嘴棒粘合剂工厂,滤嘴棒成型
2、机组由赵某于2005年12月份从本省乙市一名叫王某的人处以17.2万元的价格购进的。所生产的滤嘴棒和成型烟支尚未销售。当事人赵某未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甲县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时人赵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70000万元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支、滤嘴棒及生产设备公开销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严重,案值较大,已触犯刑法,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甲县ofwork,re
3、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烟草专卖局及时将案件有关证据和材料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结束
4、后向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赵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评析: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卖专用机械的行为是指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卖专用机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5、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
6、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实施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关闭或者停止违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其违法生产
7、的烟草专卖品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二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滤嘴棒的违法行为。本案的行政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本案中公安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8、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销售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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