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新区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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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职责明晰、评价科学、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及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属地监管、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安委会负责分类分级管理的组织、协调,新区安委办负责工作的实施。镇、

2、街办、园区管委会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帐;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评定、日常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立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负责分级评定、日常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对各镇、街办、园区管委会等属地管理单位在分类分级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给予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对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 属地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均应负责指导新建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新建单位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30日内将其纳入分类分级

3、管理范围。 第二章 分类分级第六条 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分为工贸企业、化工企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交通运输以及其它七类。适用相应的评定标准。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原则,根据《镇江新区各镇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镇新管发〔2011〕129号)的职责划分,负责相应地区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评定实行评估计分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打分,根据得分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三级。第九条 工贸企业、化工企业和烟花爆竹

4、零售单位依据《镇江新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分级评定标准(试行)》(附件一)、《镇江新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分级评定标准(试行)》(附件二)和《镇江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分级评定标准(试行)》(附件三)评定等级。第十条 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交通运输以及其它行业安全等级的划分和评定标准,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并报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 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企业自评、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专家评定、新区安委办抽查确认的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评定结果统一报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并在新区安全生产监督

5、管理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生产经营单位对分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新区安委办提出,区安委办通知评定单位或部门进行复核,评定单位或部门应在7天内将复核情况和结果报新区安委办备案。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制度。A级单位每5年复评一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一次,C级单位每1年复评一次。第十四条 初次评定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定级。(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定为A级: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其中化工企业达到二级或以上的)并在有效期之内的;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

6、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32.获得市级以上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3.获得区级以上安全诚信企业称号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定为C级:1.上

7、一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的;2.上一年度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3.上一年度发生重大涉险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 第三章  级别升降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逐级降级:(一)当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的;(二)一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三)存在三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且整改不力的;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应予以降级情况的,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在7日内给予确定,并在确定后7日内报新区安委会办

8、公室备案。第十七条 较低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整改,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符合升级条件的,可报申请提高级别。原则上实行逐级晋级。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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