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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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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就业,加强劳动就业管理,规范劳动就业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者求职就业、用人单位招工和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用人
2、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本市劳动就业,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劳动就业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就业的管理工作。工商、公安、建设、农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劳动就业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政府促进就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劳动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拓宽就业渠道,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就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就业信息网络建设,组织开展劳动力供需预测,发布劳动
3、就业信息,引导劳动力合理配置。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工商登记、贷款、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植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就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活动,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和规范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加强对职业介绍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章劳动者求职就业第十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求职就业和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性别、民族、种族和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一条劳动者应当根据市场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增强就业能力。第十二条劳动者求职可以通过以下方
4、式:(一)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二)参加职业介绍洽谈会;(三)查询职业介绍信息;(四)发布求职信息;(五)向用人单位自我推荐;(六)其他方式。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
5、scredit第十三条劳动者在就业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接受相应的劳动技能培训,取得必要的职业资格。劳动者在初次就业前,一般应当接受中等以上职业技术教育。第十四条劳动者就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一)被用人单位招用;(二)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经营活动;(三)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四)参加社区服务机构的劳动服务;(五)其他合法方式。第十五条本市实行劳动就业登记制度。本市城镇劳动者就业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应当自劳动者就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本市符合劳动就业条件、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就业、失业登记之日起二日内,给予登记。第四章用人单位招工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数量、方式和条件。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岗位空缺需要招工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求职信息。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工时,应当向求职者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实介绍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情况。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向社会发布的招工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招工的岗位、数量和条件;(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四)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五)
7、需要发布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招工后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备案和劳动者就业登记。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台湾同胞或者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许可。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市劳动者或者华侨的,应当到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办理相关就业手续。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但是,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的实习除外。第二十四
8、条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招用的求职者收取集资款、保证金、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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