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ID:16934952

大小:32.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8-26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_第1页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_第2页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_第3页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_第4页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

2、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3、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

4、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第八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

5、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大额支

6、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三)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四)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

7、支付业务及内容转账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 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 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  第十七条 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